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24执29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朝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吴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利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朝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苏0924民初48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吴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法律文书确定盐城市朝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吴泰置业有限公司协商,射阳县金色阳光小区18号-21号楼主体工程的工程款暂按3228.7552万元结算,此款江苏吴泰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9月15日前支付230万元,于2018年10月15日前支付1000万元;于2018年11月15日前支付1000万元;余款998.7552万元于2018年12月15日前付清。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36619元,执行费79837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被执行人江苏吴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存款,账户已被冻结;
3.被执行人江苏吴泰置业有限公司无车辆牌、房产(备案合同)已被查封,暂不宜执行;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5.2019年3月22日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还款义务,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还款义务,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宇
审判员 陈丽娟
审判员 张晓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