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美安门业有限公司

滁州市美安门业有限公司与滁州市绿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3民初1326号
原告:滁州市美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京北路111号,统一信用代码913411006973507204。
法定代表人:朱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滁州市绿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开发区乌衣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64975516L。
破产管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杨,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破产管理人。
原告滁州市美安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绿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滁州市美安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滁州市绿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美安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美安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滁州市绿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原告滁州市美安门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许安源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