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美安门业有限公司

滁州市美安门业有限公司与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82民初1407号
原告:滁州市美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京北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9735072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潜山北路和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144865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滁州市美安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滁州市美安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美安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滁州市美安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滁州市美安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钱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岳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