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624号之一
申请人:滁州市美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京北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973507204。
法定代理人:朱斌。
被执行人:滁州市浩宇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长江商贸城A区6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7260742XD(1-1)。
法定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滁州市美安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浩宇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24达成执行和解,本案正处于和解并长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1103执6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孙小庆
审判员 夏 靖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