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美安门业有限公司

***、滁州市美安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02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滁州市美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京北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69735072-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滁州市美安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滁州市美安门业有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需要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7)滁琅劳人仲调字第13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仲裁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滁州市美安门业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办理补缴社会保险。暂时无法办理,正在协调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锁立兵
审判员夏松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