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谊东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泉祺车辆有限公司与青岛谊东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1民初1728号
原告:青岛泉祺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办事处工业园菊花山路南、玉泉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谊东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12号二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代娟,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工作人员,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泉祺车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谊东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泉祺车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51元,减半收取172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