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谊东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谊东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762号之三
原告: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中心大街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13294267U。
法定代表人:韩庆吉,董事长。
被告:青岛谊东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连江路昌盛公寓5号楼1209室。
法定代表人:赵永宾,总经理。
原告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谊东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谊东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崔景禹
人民陪审员  张伯顺
人民陪审员  李兆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石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