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谊东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泉祺车辆有限公司、青岛谊东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16538号
原告:青岛泉祺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办事处工业园菊花山路南。
法定代表人:卢连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谊东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12号二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泉祺车辆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谊东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泉祺车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51元,减半收取17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