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天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翟风波、伊春天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7民终10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翟风波,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伊春天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繁荣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青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非,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新兴社区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占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贞,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翟风波因与被上诉人伊春市天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建筑)、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华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8)黑070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翟风波、被上诉人天华建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非、天华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翟风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因房屋返潮造成房间严重受损,天华建筑、天华物业未提交房屋质量合格的证据。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照片、房证等证据足以证明房屋质量不合格。对房屋质量的鉴定,应由天华建筑、天华物业提出并承担鉴定费用。
天华建筑辩称,翟风波主张不属实,其房屋位于整个楼房的伸缩缝,北方天气原因造成返潮。翟风波提出房屋湿的时候,天华建筑已经对翟风波的室外进行维修,给室内维修时翟风波不同意,才造成室内墙角长毛现象。天华建筑不同意翟风波主张退房和支付维修费15000元的要求。
天华物业辩称,在接到翟风波报修后联系施工单位,对该房屋返潮现象进行现场勘查、维修处理。后期业主提出室内长毛现象,天华建筑提出两个维修方案,但翟风波不同意,天华物业已尽到义务。
翟风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天华建筑、天华物业因翟风波所居住的房屋质量问题,由天华建筑、天华物业退房或赔偿损失15000元,天华建筑、天华物业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天华建筑、天华物业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翟风波与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用房协议》,取得位于伊春市××区旭日××小区××楼××单元××室回迁房屋一处,面积76.38平方米。2015年12月7日,翟风波进户装修。2016年翟风波发现房屋北卧室墙角出现返潮、长毛的情况。翟风波与天华建筑、天华物业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天华建筑、天华物业退房或给付维修费1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翟风波购买的房屋在交付使用后,虽卧室墙角出现返潮、长毛的情况,但未达到严重影响居住的情况,且翟风波不能证明房屋在交付后存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情况。翟风波要求退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翟风波要求给付维修费15000元的诉讼请求,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对赔偿的维修数额未达成一致,且翟风波不同意对维修房屋的费用进行评估。根据谁主张是举证的证据规则,翟风波应对其主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翟风波要求给付维修费1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判决:驳回翟风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元,由翟风波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翟风波所居住的房屋在交付使用后,虽卧室墙角出现返潮、长毛现象,但未达到严重影响居住的情况,翟风波主张退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翟风波主张给付房屋维修费15000元的诉讼请求,其未举出依据和标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
综上所述,翟风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翟风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紫微
审 判 员 高 峰
审 判 员 郭良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静
书 记 员 高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