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717民初1380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天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繁荣西路。
原告***与被告伊春天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拒绝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闫 含
书 记 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