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天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伊春天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717民初1380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天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繁荣西路。 原告***与被告伊春天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拒绝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闫 含 书 记 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