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3财保27号
申请人: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寅寺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166320784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生物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宏河圣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工业园区幸福河路67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5089978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生物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96852.4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保单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生物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96852.4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