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

***、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830民初2766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寅寺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166320784W。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汶上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4000元及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险费用等均由被告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份经协商约定由***为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设计办公楼、logo、名片、平面展板等平面设计,议定设计总价款为4.4万元,***于2016年8月完成该平面设计并交付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使用。***作为产品要求人、实际联系人和企业工作人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后***多次催要,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拒不支付。 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辩称,被告五建公司从来没与原告协商,让原告设计办公楼、logo、名片、平面设计图等,双方也从未签订过装饰装修合同。被告五建公司至今也没装修过办公楼,也没有委托他人代为联系设计装修事宜。原告起诉被告五建公司,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 ***辩称,***的起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与我不存在任何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双方也未确认设计费为44000元。***以前我认识,让我帮忙联系协调汶上这边公司的装修业务,***将设计方案转给我,让我转给用户,因***没有与公司谈妥装饰装修事宜。后来听公司说就是找了一家济南的装饰公司没有使用他的设计方案。另外我不是被告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的员工,只是与联兴集团的个别人认识。原告所诉的设计内容是为联兴集团设计的,当时是想争取联兴集团的装修的工程,因为价格问题没有协商成。第二就是设计方案、效果图等,本来就是商谈装饰装修合同的第一步,用户认可后才会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商谈价格等问题,联兴集团公司就与济南的一家装饰公司签了合同。济南的设计公司给联兴集团这边设计,与原告没有任何的关系,就是说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根本就没有装修。综上所述,***的起诉我支付设计费44000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原告***与被告***联系设计汶上办公楼的相关事宜,原告***向被告***的电子邮箱发送了汶上办公楼工程报价单、汶上办公楼施工图纸、汶上办公楼设计方案等电子邮件。2016年10月14日,原告通过短信与被告***联系,要求***给申请设计费,***回复“一定尽快”。20218年5月9日,原告通过短信与被告***联系,要求***向公司申请设计费,***回复“今天的都没签上字!不只你的!都没签上字!只要签上字都会尽快付的!”2018年5月18日,被告***通过短信与原告联系,要求原告把44000元拉个明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汶上兴仓集团设计费明细》,该明细载明“一、广告设计费:8000元1、联兴LOGO2、名片设计3、路边集团广告展板(含重新生成电子版logo)4、办公楼内广告牌等。二、办公楼设计方案:36000元办公室设计方案(含效果图施工图)1125平方米*32元/平方=36000***农机公司设计方案(效果图、施工图)及杨总新家两套设计辅助未收费合计:44000元。”原告在第一次庭审时主张被告***为涉案装饰装修合同的介绍人,后原告主张被告***为五建公司的工作人员,提交了被告***作为五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案外人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签订的《新思域公司装修合同》,证明被告***为五建公司的工作人员。五建公司与***均不认可***为五建公司的工作人员,***提交了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出具的《济宁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证明其不是五建公司的工作人员,证明显示姓名:***,现单位名称:汶上县***人民政府,职工类别:在职人员。历年参保情况自2012年1月起至2021年7月参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五建公司提交了显示签订当事人为山东兴仓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汶上办公楼装修工程合同文件》,证明涉案装修的发包主体不是五建公司等。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五建公司欠付其设计费,原告首先应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五建公司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要求被告***帮助协调“公司”支付设计费,但结合其提交的证据和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所称的公司为五建公司,即原告与被告五建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与五建公司已形成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原告要求五建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承担连带责任应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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