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

某某与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汶上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30民初5236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寅寺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166320784W。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尚书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5788080XL。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汶上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