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30民初5236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寅寺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166320784W。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尚书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5788080XL。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汶上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