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财保1455号
申请人:济宁市超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西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69049423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被申请人:***,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被申请人: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寅寺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16632078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市超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市超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市超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宁市超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