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811执30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寅寺镇政府驻地,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166320784W。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鲁0811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信息、车辆、房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