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

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与汶上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30民初4016号
原告: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寅寺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166320784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圣泽大街西段京港汽车城A座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5788080X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诉被告汶上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于2019年9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9元,由原告山东省汶上县第五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