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1民初110号
原告: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县官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678712020。
法定代表人:李正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平,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宏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龙仙镇平安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978203735XG。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秀***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宏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秀***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秀***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秀***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6元,减半收取2473元,由原告秀***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晓茹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