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203民初726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被告:沈明,男,汉族,1988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广东宏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翁源县龙仙镇平安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沈明、广东宏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广东宏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广东宏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