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星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与广东宏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29民初1075-1号
原告:韶关市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前进国际建材城A区A7座一楼1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宏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翁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35X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28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672B。
法定代表人:**1。
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宏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星***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韶关市星***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准许原告韶关市星***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星***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085.00元,由原告韶关市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