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22民初1698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被告:**,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第三人:广东宏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翁源县龙仙镇平安路22号。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广东宏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清工程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邓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