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04民初3065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告:***,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告:***,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告:***,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告:***,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
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告:***,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告:***,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告:***,男,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告:***,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告:***,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原告:***,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以上十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韶关市浈江区太平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宏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告***、***、***、***、***、***、***、***、***、***、***、***与被告广东宏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