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龙潭区聚鑫物资经销处、吉林省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221执83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聚鑫物资经销处
被执行人:吉林省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聚鑫物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全部执行款52467.00元,执行费687.00元。本院认为,(2022)吉0221民初3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2)吉0221民初3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