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7602民初74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印,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吉林市金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大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占山,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金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李 根
审判员 吕掖平
审判员 刘国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