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621执1820号
关于被执行人吉林省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金一案中,本院(2020)吉0621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00,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21)吉0621刑初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