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民终18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市船营区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北大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铁路分局广厦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人事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铁路分局广厦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2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42元,减半收取157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卓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