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海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11执49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海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海洋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4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9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车辆、商业保险权益等信息。2020年9月12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2020年9月21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2020年10月23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湖南海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上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10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陈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陈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9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8534485.14元,尚有8534485.1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华波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杨眺宇
书记员  邓翰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