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2702民初41号
原告:***,男。
被告:黑龙江海盟德通信维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被告黑龙江海盟德通信维护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祁**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2.60元,减半收取计1221.30元,由原告祁**负担。
代理审判员*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