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9民终3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海盟德通信维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黑龙江佳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海盟德通信维护有限公司职工,住所地勃利县。
上诉人黑龙江海盟德通信维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盟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勃利县人民法院(2016)黑0921民初8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盟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争议纠纷,勃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裁决书上写明为终局裁决,但这一裁决实属是笔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的仲裁裁决才为终局裁决。勃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裁决数额,已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应当不属于终局裁决。一审法院受理此案,不应当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综上,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给予受案审理。
海盟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确认***为九级伤残,海盟德公司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共计52,240.95元;二、确认***的住院期间医疗费为12,847.57元;三、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勃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对海盟德公司与***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作出仲裁裁决,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一审法院认为,海盟德公司对终局裁决不服,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本院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海盟德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回海盟德公司。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勃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勃劳人仲字[2016]第127号仲裁裁决书中明确载明海盟德公司与***之间的劳动争议类型为终局裁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的规定,海盟德公司上诉主张勃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本案属于终局裁决错误,本院不予审查。海盟德公司与***之间的劳动争议的类型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海盟德公司如认为其与***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本案不属于基层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海盟德公司的起诉正确。
综上,海盟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潘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