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2民初2259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鑫翼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南小沿江街3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市鑫翼消防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