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鑫翼消防安装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鑫翼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东安区金顺风管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002民初1724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牡丹江鑫翼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南小沿江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牡丹江市东安区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牡丹江鑫翼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建经主管。
被告(反诉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金顺风管加工厂,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桥头村2203-45-1。
经营者:***,1972年11月出生,汉族,牡丹江市东安区金顺风管加工厂经理,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牡丹江市鑫翼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金顺风管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金顺风管加工厂于2018年8月27日提出反诉。原告(反诉被告)牡丹江鑫翼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金顺风管加工厂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牡丹江鑫翼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反诉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金顺风管加工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金顺风管加工厂以其已与原告(反诉被告)牡丹江鑫翼消防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牡丹江鑫翼消防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金顺风管加工厂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牡丹江鑫翼消防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211.2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金顺风管加工厂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