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榴、***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2民初2406号
原告:**榴,男,汉族,1984年5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新邵县潭府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潭府乡水口村。
法定代表人:黄建桂。
被告: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云中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万。
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受理原告**榴诉被告***、新邵县潭府乡人民政府、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2月22日,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榴自愿申请撤诉,请贵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30.91元,由原告**榴负担。
审 判 员 陈勇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前亮
书 记 员 刘长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