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4民初1617号
原告:***,男,1952年3月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强,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上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52721E,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长浩路223号主楼五楼597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金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上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866256649,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广成尚书房31幢32幢商业住宅楼108室。
负责人:张汉彬。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福建上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上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福建上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上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上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上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卫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马天凤
书记员洪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