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上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上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福建上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民终2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上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长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762974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上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长浩路223号主楼五楼***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52721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上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福建上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5民初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福建上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福建上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5民初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上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福建上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2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戴旭
审判员***书茵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