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云阳县兄弟陶瓷店与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5财保92号
申请人:云阳县兄弟陶瓷店,住所地:云阳县。
被申请人: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请人云阳县兄弟陶瓷店与被申请人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9)渝0235执保61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申请人云阳县兄弟陶瓷店提供担保的房屋,因该案已调解结案,现云阳县兄弟陶瓷店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阳县兄弟陶瓷店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黄文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董昌魏
书 记 员 涂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