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5民初2805号
原告:***,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钟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98405427。
法定代表人:林科玉。
原告***与被告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显光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明清
书 记 员 贾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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