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执65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桐垭村小屋基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908242411。
被执行人: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钟峰村,注册号:500107000030839。
法定代表人:林科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17日作出的(2019)渝0107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年10月15日,本院依法向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其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查询金融机构及车辆、工商、房屋管理部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均知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截止2021年2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7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凭此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贵刚
审判员  汤跃庆
审判员  苟涛邦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田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