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云阳县鼎成建材经营部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5民初5141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飚,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71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盈庭,重庆市云阳县永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亿元沙石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滨江路外侧长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53770561。
法定代表人:石学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白,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学智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98405427。
法定代表人:林科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阳县鼎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澎溪路**附**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5XE3H5XH。
经营者:张同琼,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云阳县中云移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望江大道移民局办公楼信用代码91500235759254444P。
法定代表人:卢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云阳县鼎成建材经营部、云阳县中云移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亿元沙石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江陆清
人民陪审员  王 华
人民陪审员  向玉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