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云阳县兄弟陶瓷店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5民初6403号之一
原告:云阳县兄弟陶瓷店,经营场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关坪路225号,注册号:500235604857497。
经营者:方绍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均,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钟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98405427。
法定代表人:林科玉。
被告:**,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云阳县兄弟陶瓷店与被告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因被告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云阳县兄弟陶瓷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阳县兄弟陶瓷店撤回起诉处理,诉讼费3039.00元,减半收取15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显光
人民陪审员  唐清英
人民陪审员  王小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曾召德
书 记 员  贾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