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7执4424号
申请执行人:***,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与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渝0107民初126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12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粟伯春
代理审判员钱昊
代理审判员秦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薛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