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建鸿友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中建鸿友建设有限公司、枝江市双爽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3执7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建鸿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东湖大道龙鑫广场25-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578262728E。
法定代表人:杜德福,董事长。
被执行人:枝江市**废旧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双寿桥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64126076K。
法定代表人:徐家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建鸿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枝江市**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3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查控及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厂房土地。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尚有19726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3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出现或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