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2823民初670号之一
申请人:宜昌市慧博金属结构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65496231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汇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中建鸿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东湖大道龙鑫广场25-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578262728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宜昌市慧博金属结构制作有限公司诉湖北中建鸿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2)鄂2823民初67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的内容如下:准予在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查询被申请人湖北中建鸿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并在查询结果中以69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建鸿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价值690000元的其他财产。
诉讼过程中,宜昌市慧博金属结构制作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冻结湖北中建鸿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市慧博金属结构制作有限公司提出请求解除冻结湖北中建鸿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中建鸿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