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2823民初670号之二
原告:宜昌市慧博金属结构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65496231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汇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建鸿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东湖大道龙鑫广场25-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578262728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宜昌市慧博金属结构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建鸿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宜昌市慧博金属结构制作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湖北中建鸿友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合同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中建鸿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慧博金属结构制作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慧博金属结构制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中建鸿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14元,减半收取5207元,由原告宜昌市慧博金属结构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