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1民初415-2号
原告:**,男,住延长县。公民身份号码:61XXXX********。
被告:湖北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杜某
被告:**,男,住湖北省公民身份号码:42XXXX********。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154.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张燕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杨 露
书 记 员 高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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