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首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3479-1号 申请人:***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首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首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辽0112民初1134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首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首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松 审 判 员 丁 威 人民陪审员 邵 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