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02民初12064号
原告:扬州市绿江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汊河西八里铺集镇逸居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598627800K。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光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33709440-1。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登峰,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单位职工。
原告扬州市绿江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瑛
审判员苏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