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苏1012执430号
扬州市绿江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绿江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执行款905970元(含本金767824元、利息121268元、诉讼费15535元、延期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1343元),及执行费10234元。
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2018)苏10民终2690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