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硕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振硕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鹿山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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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4500号
原告:浙江***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9860985F,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小湖南山23号。
法定代表人:俞木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鹿山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111596635137G,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21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叶桂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琴、泮甜,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鹿山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13日,经法庭调查,确认原告委托的代理人王超于2017年9月离职该公司,丧失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故原告浙江***土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963元,减半收取5481.5元,由原告浙江***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戚利尧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叶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