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同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嘉兴市同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11执11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同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秀路东侧、友谊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81842816。
法定代表人:严林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本院作出(2018)浙0411执保13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622841034454438257账户银行存款35360元。现因执行需要,需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622841034454438257账户银行存款3536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渊圆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孙 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