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同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嘉兴市同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2075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8号楼B318房间。
负责人:冯飞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嘉兴市同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秀洲区王店镇梅秀路东侧、友谊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管金国。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同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慧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白海戎
书记员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