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同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嘉兴市同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411执20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同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秀路东侧、友谊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818428160。
法定代表人:严林祥。
委托代理人:严嘉诚、单颖,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利丰商业中心商铺7-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5623992797。
法定代表人:蔡祥贤。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同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11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45376元、利息损失(以1453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履行之日)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34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执行费212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经营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11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执行费未收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债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11执20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 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奇轩